原标题: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
借款本金是哪个?
在出借钱款时,借条中约定的金额与实际出借的金额不一致,应当如何认定借款金额?11月29日,西固法院法官以案说法:人民法院通常会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借款数额。
张某与孙某原系朋友。2021年8月,张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孙某借款,双方订立借条一份,载明的借款金额为2万元,利息1000元,随后孙某实际向张某出借金额1.9万元。一周后,张某又向孙某借款1万元并承诺支付500元利息。二人再次订立了借条,孙某向张某交付了9500元。两张借条约定的借期届满后,张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,孙某多次讨要未果,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张某归还3万元本金。
受理案件后,办案法官第一时间找到被告张某了解案情。张某对孙某起诉的借款事实和经过均不持异议,但却辩称自己实际收到的款项只有2.85万元,对多出的1500元不认可。原告孙某则表示,多出的1500元是双方在借款之初就约定的利息。
究竟该还多少钱?法官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“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,一般认定为本金。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”,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为2.85万元,并判令被告张某向原告孙某归还借款2.85万元,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■法官说法
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,借款人一方面需要提供借据等借款凭证从而证明借贷关系成立,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,如转账凭证等。当借款凭证记载金额和转账凭证载明的金额不一致,甚至相差甚远,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进一步举证,否则?人民法院通常会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借款数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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